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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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逐步加强计量检定员考核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修订了《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6日质检总局发布的《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保证计量检定员考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实施考核工作的需要,自行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或者指定具有计量技术能力的组织机构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为组织考核单位。
第五条组织考核单位理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并根据当地计量检定员考核的需求组织考试。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指定的组织机构所组织实施的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做监督指导。
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后,对所在地的组织考核单位提交申请。
第八条计量检定员考核分为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
计量基础知识包括计量法律和法规、计量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和计量专业实务。
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包括专业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规范、相应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维护等知识。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包括相应计量器具检定真实的操作的全过程、计量检定结果的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证书的出具等。
第九条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参加计量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的考试。
已经取得《计量检定员证》,要增加计量专业项目的人员,应当参加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科目的考试分别按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计量基础知识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的考试为闭卷笔试,每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考试及格的,由组织考核单位签发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
研制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计量检定规程的主要起草人,若需从事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检定工作,可以免考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计量基础知识科目的命题、审核和阅卷,应当聘请有关专家承担。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科目的命题、审核和阅卷,应当聘请具有本计量专业项目考评资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承担;没有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计量专业项目,可以聘请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五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技术专家承担。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操作技能科目的考试,应当聘请两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五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主考人,其中至少一名为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没有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时,可以聘请相近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作为主考人。
第十五条组织考核单位理应当公布考试安排的有关信息和考场纪律,并派遣监考人员执行现场监考任务。
第十六条参加考试的人员,一定要遵守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
第十七条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营私舞弊。有违法失职、泄漏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专业项目分类、表格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2年8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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